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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3.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4.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招标人和发布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

  2.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投入的规定,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3.删除第十九条。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5.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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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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