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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同配合、依法及时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第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是执行实施案件衍生的刑事案件,办理中要严格把握刑事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充分运用刑罚制裁手段推动执行案件执结。

  
第三条 符合启动公诉程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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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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