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8)14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
为完善对刑事证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庭审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对证人的询问,应当个别、具体、简洁地进行。
第二条 证人出庭后,在审判长指引下,先向法庭陈述证言,然后先由申请方询问;询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询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应当先由审判人员询问。
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证人询问。
第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询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询问;
(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