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