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依法审理好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