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现就我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重陆海统筹,加强与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合作发展海洋经济,共建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合作区,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配合)
(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 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墓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口支行等配合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带。(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的培育支持力度。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明确产业承接发展重点。积极创建跨省区合作平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国税局、海口市政府等配合)
二、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
(四)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支行等配合)
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促进商品自由流通,有序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建立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和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探索建立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五)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交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加快建立大通关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省海防与口岸办牵头,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