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5年10月27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0月27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膳食经费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校园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的膳食。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小学校园餐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校园餐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的膳食经费使用、食堂运行和营养健康教育工作,对学校在校园餐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负责校园餐食材采购、加工、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学生营养健康监测与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园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承担校园餐管理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餐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校园餐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校园餐膳食经费施行专账专户管理,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每月向家长公示收支明细;
(三)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