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8月29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2025年8月29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野外用火,是指人为在野外利用可燃物进行燃烧的行为,分为生产性野外用火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指导建立基层防火责任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新能源发电等防火责任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协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野外用火日常监督管理、火源管控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群众性防火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野外用火安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情处理等群众性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