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任届期间,具体职数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和村民小组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七)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成立的当日或者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