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已经2025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
(2025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大港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大港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南大港湿地是指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南大港国家重要湿地。
第三条 南大港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并将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履职工作内容。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和黄骅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南大港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南大港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洋、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大港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南大港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南大港湿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湿地修复,预防、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大港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和制止的权利。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网络平台等,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