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九号
《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25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三章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和教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九条 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陪餐人员应当对餐食质量、用餐环境、服务水平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对陪餐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核查和整改,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第十二条 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学校应当监督其按照营业范围经营,不得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法律、法规禁止售卖的食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