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3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村(居)民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学生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宣传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并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根据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服从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雷电防护装置,有权对破坏、损坏雷电防护装置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防范指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