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5〕6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