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安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永
2025年10月15日
安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使用和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统筹、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公共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老旧城区改造腾出的土地,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建设。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建设停车楼、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