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6月27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28日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畜禽养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执法监管,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生产、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污染防治设施用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行政、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知识、培训等服务,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分区治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建立禁养区清理工作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改建畜禽养殖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