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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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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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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司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流程,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8日


  
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破产债务清理活动,提高债务清理工作效率和公信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破产债务清理,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开展咨询辅导时,申请组织其与已知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就相关债务进行清理的活动。

  债务清理申请可以在申请咨询辅导时或者在咨询辅导进行过程中提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开展的债务清理工作,以及有关债务清理协议的起草、修改、表决、签署、申请司法确认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程序规范的原则,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债务清理工作。

  第五条 债务人和债权人参加债务清理活动,应当如实申报信息、提交材料,就协议的起草、修改、表决、签署等环节进行充分协商,并配合调查。

  第六条 债务人向市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组织债务清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务清理申请书;

  (二)居住证明、纳税记录;

  (三)本人负债情况以及债权人名册;

  (四)诚信承诺书;

  (五)债务清理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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