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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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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

  
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5年6月26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二)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三)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五)公共设施安全韧性提升;

  (六)城市生态空间优化修复;

  (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八)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原则,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注重集约高效、特色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居)民的更新需求,组织村(居)民参与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和城市设计要求、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片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区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现状调查报告、更新目标、可行性分析、规划建议、资金测算和预期效益。拆除新建、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还应包括建设模式、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城市设计、片区投资平衡估算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项目常态申报和动态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综合考虑群众意愿和实施条件,从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县(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等,应当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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