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8月26日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0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6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监管协调机制,推进燃气设施智慧化改造与数字化监管,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和燃气经营企业行为联动监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提升燃气管理信息化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的产品质量,以及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做好燃气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布燃气价格、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燃气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能力,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