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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

  
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已经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


  
(2025年9月5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适宜耕作、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管并重、量质并举,绿色发展、永续利用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政策,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制、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促进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履行高标准农田属地责任,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具体工作,制定年度任务实施方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等。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市场监管、气象、林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和运营管护,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耕地资源、水资源、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灌区等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意见。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任务目标、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监管和后续管护等内容。

  市建设规划应当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将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明确时序安排,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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