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八号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东莞两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流域资源,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与东莞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区域协同、科学规划、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做好茅洲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相关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居民自觉参与茅洲河流域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茅洲河流域的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环境联合监测;
(四)防洪排涝规划建设、联合调度;
(五)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六)跨界河段保洁清淤;
(七)重大项目建设;
(八)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
(九)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商东莞市人民政府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