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8月22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督查协调机制,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基础设施,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巡护、隐患排查、先期处置及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村(居)民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遵守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