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31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14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建或者临时占地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设项目配建或者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的,为本单位、本居住区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动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者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备案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维护居住区内车辆停放和通行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状况需求,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城区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及交通枢纽等区域,停车位配建指标可以适当提高,合理满足停车需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和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