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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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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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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4月26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8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常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  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工作中规划、管理、执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河长、湖长,并建立责任制。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辖区域内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河湖的水面保洁工作,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持河湖水面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河湖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机构)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河湖环境保护的有关活动,对侵害河湖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湖环境的义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城市河湖环境保护的宣传、巡查和监督等工作,依法支持因城市河湖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接受相关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对举报违法填占河湖、污染水体等危害城市河湖环境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和城市蓝线划定的内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划定城市蓝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城市蓝线立界。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规划,水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蓝线、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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