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11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公布 根据2025年9月2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3号修正 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联合作业机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航空管制、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拓展应用领域。
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部署,结合本地防灾减灾、生态修复、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实际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试验、演练和联动工作机制,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