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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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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5〕9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0日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或D级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住房。

  第三条 下列范围内危私住房的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一)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含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的;

  (二)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涉台文物古迹及其保护范围

  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三)属于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

  (四)已依法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的。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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