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36号)
《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已由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
(2025年6月30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海域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域污染联防联治、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对海洋生态环境重点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临海乡村延伸。
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临海的居民区、民宿、饭店、酒店以及港口、码头等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乡污水管网,不得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入海。
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进行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