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六号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岸治安防控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和保障海洋产业,维护海岸治安秩序和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海岸范围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海域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建立健全海岸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把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范围,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维护海岸治安秩序。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海岸治安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洋渔业、市场监督管理、台办、体育、文物、边检、海事、海关、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岸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民服务,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不断提升海岸治安管理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开展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对违反海岸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协助维护海岸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岸治安防控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洋渔业、市场监督管理、边检、海事、海关、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共同维护海岸治安秩序。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海岸治安巡防机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重要时段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海岸巡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海岸治安巡防工作。
第十条 沿海港岙口、码头、临海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一)制定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四)及时排查处理本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
(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修造档案,在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船舶修造经营者涉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及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海岸区域旅馆、民宿、网约房、洗浴场所、休闲露营地、房车露营基地等留宿场所治安管理,督促经营性留宿场所经营者依法核验、登记并报备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
经营性留宿场所经营者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