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25年8月25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7年9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25年8月25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并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工业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违法倾倒、堆放、遗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或者存在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查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落后产能退出,促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鼓励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