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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5〕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市、县(市、区)局:


  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劝告、提醒等方式,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尊法。

  第四条 条件成熟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鼓励探索规范、智慧、便捷、高质效的新型办案模式,实现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便捷快速办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由案件主办人为主负责调查取证、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处理决定文书、执行处理决定等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查办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申请回避的,除当场决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有关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案件听证中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查办案件需要,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案人员数量,查办案件质量、数量,法制员配备等情况,合法合理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对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专(兼)职法制员可以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对本所以所属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专(兼)职法制员开展案件审核工作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报请查处、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办案机构建议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并确定一名主办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调整办案人员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指定办案人员、确定主办人员,并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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