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政综规〔20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检疫
第三章 犬只登记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五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相关问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共同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和纠纷调处、养犬信息收集等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25年9月1日前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区域范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依法、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配合开展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二章 免疫检疫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犬只免疫。
第八条 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养犬人、犬只品种、疫苗品种、接种日期、免疫有效期、接种人员等免疫接种信息,发放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并将免疫接种信息、电子芯片识别码等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犬只电子芯片记载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品种、免疫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