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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12号


  《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


  
(2025年6月1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质健康促进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涵养品德,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的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校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将学生身心健康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总结和推广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

  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协助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志愿服务作用,组织志愿者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学校和家庭共同担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互相配合引导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体质健康促进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采取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教学与运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激发运动兴趣,培养运动特长。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成立竞技运动队,对体育运动能力突出的学生重点培养,储备体育人才,组织参加竞技比赛,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运动氛围。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病残、运动能力弱的学生进行适合其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改善健康状况、提高身体素质。

  第九条  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利用体育课、课间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每日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在保证现有体育课时的基础上,推行小学、初级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每周五节体育课(含体育活动课),普通高中每周保障至少三节体育课(含体育活动课)。

  学校、教师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学校或者教师未按规定开设或者削减、挤占体育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保证课间活动时长,不得拖堂、提前上课或者以其他方式挤占课间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安排一次大课间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一小时,并督促学生全员参与。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学生进行广播体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利用课间等时段开展简便易行的体育游戏活动;合理布置课后、周末或者寒暑假体育家庭作业,提升学生体能素质和运动能力。

  学校应当指导、监督学生完成体育家庭作业,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学生对体质健康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冬季浇建校园冰场(冰道)或者雪道,开设冰雪体育课,开展滑冰、滑雪、冰球等冰雪体育教学和冰雪活动,使学生掌握至少一项冰雪运动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每年举办学生夏季、冬季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两次全员参与的体育节或者运动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培育田径、球类、冰雪等体育特色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保证军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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