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号
《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已由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7日
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
(2025年6月30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管理,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周转房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租赁住房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推进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租赁住房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遵循安全第一、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体系,统筹协调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租赁住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租赁住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落实租赁住房网格化管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检查、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