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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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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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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8月29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


  
(2025年8月29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和车辆动力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掺氢天然气等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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