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吉林省博物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吉林省博物馆条例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四章 服务与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博物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四条 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守正创新、开放共享,面向社会、面向大众,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新时代吉林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事业发展,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博物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博物馆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省博物馆提质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各类博物馆协调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统筹利用文博资源,加强边疆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资源的挖掘、研究、阐释,讲好吉林故事,系统展现吉林地域历史文化风貌。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八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特色、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和藏品资源等,明确博物馆事业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种类、规模和布局等,充分展示本地独特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类博物馆,可以依托本地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农业遗产、自然资源和景观、民族民俗等设立国有博物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行业博物馆共建共管机制,将反映吉林省产业发展和建设成就的高校博物馆、国有企业博物馆等纳入博物馆管理体系,发挥行业博物馆资源优势,推动博物馆研究能力提升和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资源优势,依法设立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博物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引导和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具有部分博物馆功能但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等建设发展,并加强行业指导。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博物馆应当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