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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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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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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


  《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军地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化建设、信息推送等方式,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征兵工作站(以下统称院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依托基层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设立兵役工作服务窗口(站点),提供问询等便捷服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组织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营造服役光荣的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模范单位、个人的评选内容。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工作,于每年一月份部署兵役登记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对象、时间、方式、流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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