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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五十九号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已经2025年8月27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


  
(2025年8月27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汉中藤编,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产业发展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汉中藤编,是指传承分布于我市南郑等地区,以竹木等为骨架、藤条为主要编织材料,经选材、加工、弯曲、造型、组装、编织、修整等工序,制作家具、生活器具、工艺品等制品的传统技艺以及相关实物。

  第三条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保护和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汉中藤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藤编器具及相关工具、材料、设施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二)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反映汉中藤编的图书、纹样、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四)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展示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重要场所;

  (五)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对象的认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汉中藤编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经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汉中藤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中藤编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研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汉中藤编相关资料的,应当将有关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及时汇交本级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汉中藤编资源信息。

  第八条  对汉中藤编资源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九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汉中藤编进行保护:

  (一)建立汉中藤编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汉中藤编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技艺,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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