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5〕1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2017年我省全面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以来,单个建设项目评估数量大幅降低,审批时间大幅缩减,企业成本明显减少,政府部门服务质效显著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开展区域评估的范围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平台),以及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划定的分区评估区块(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