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指导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城执规〔2025〕2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各相关处室、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工作,经我局研究决定,删除《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指导意见》(厦城执规〔2024〕1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第(5)点“经审核确定不存在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争议或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形”,其他条款按照《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5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指导意见
(修订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修正)),明确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引导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规范发展,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廉洁高效”的原则,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规范、公正、高效、便民地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
二、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办法》(2024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严格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审批。
三、许可内容及类型
(一)许可内容
1.设置人
2.设置位置
3.设置形式
4.设置规格
5.设置载体
6.设施性质(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7.许可有效期限
(二)许可类型及有效期限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的行政许可
属于下列情形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为最长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上述期限,不属于以下情形的但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权属人为单一业主且业主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或业主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但场地属于不可出让(转让)或限期出让(转让)且设置期限在限制期内,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权属人为非单一业主,设置人经所有业主同意或经设置场地或者场所全部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组织同意,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3)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4)利用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延续)的行政许可
(1)符合准予许可条件的,延期许可的有效期限依照《办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户外广告设施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经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安全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可继续使用的,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评估可继续使用年限。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变更)的行政许可:按照申办初次申请的规定执行;
4.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最长三十日;
5.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最长三十日。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编制期间原户外广告设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导则、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
(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材料和报送方式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含设施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