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5〕4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企业等新业态经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优先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逐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坚持创新引领,以制度创新和信息化手段为支撑,适应平台企业跨地区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为基本模式,探索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优化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