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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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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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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2025年5月25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已经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


  
(2025年5月25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四章 环境改善

第五章 生态提升

第六章 宜居城乡

第七章 生态文化

第八章 智慧治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之都,打造美丽中国样本,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绿色发展新高地,美丽中国样本地,宜居城市示范地,生态智治先行地,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

  第三条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数智赋能,系统治理、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实行人大监督、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审判、检察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三)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制度体系,推进生产生活绿色低碳转型;

  (四)组织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五)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开展生态修复;

  (六)深化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七)开展生态文明传播和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八)建设美丽杭州数字化体系,提升数智治理能力;

  (九)其他与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发布生态文明公益广告。

  对积极履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定期组织面向志愿者的培训。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八条 本市发挥规划体系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等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

  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各类空间控制线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施多规合一、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引导管控要求,落实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统筹配置土地等要素资源,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和动态评估。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运用城市通风廊道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反馈和复核机制。

  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等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

  制定重大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等政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优先原则,加强河湖岸线保护,依法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推进生态缓冲带生态修复。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长效保护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岸线生态调查,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六条 本市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施全面节约集约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碳排放评价、企业碳账户、碳排放预算管理等制度,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

  统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推动建立大气温室气体在线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本市优势重点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西湖龙井茶等特色产品的碳标识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制定绿色低碳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快新型储能发展,探索氢能、光热、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合理控制油品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低碳要求修订完善产业导向目录,培育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等产业生态圈。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完善“亩均效益”机制,实施高耗低效企业整治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开展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清洁化改造,推动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加快关键绿色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运输装备新能源化,推动老旧营运柴油车辆淘汰更新;发展多式联运,引导大宗货物从公路运输转向水路、铁路运输;推进客运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升级,完善充电站、加氢站、岸电等设施配套,探索低(零)碳高速公路建设。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主体、公共汽车客运为基础、慢行交通为补充的多元化绿色公共交通出行体系,推行无感支付、智能引导等智慧交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健全绿色低碳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加快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促进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城市更新,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探索开展零碳、近零碳区域试点;落实绿色建造要求,推进装配式建造,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应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发展减碳增汇型农业,培育低碳生态农场,强化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开展有机产品认证。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产业上下游高效循环利用,打造标志性循环经济产业链;支持建材、纺织化纤、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原料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水回用的绿色微循环。

  发展和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探索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实施高端智能再制造工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推行企业数字化清洁生产。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依法实施水、电、气等资源要素阶梯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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