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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6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6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牧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增强居民住宅区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对在居民住宅区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行使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负责居民住宅区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工作;

  (七)受理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二)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因燃气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四)指导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公益力量,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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