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吴忠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于2025年7月1日吴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吴忠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
(2025年7月1日吴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极端天气,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达到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的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暴大风、霜冻,或者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的寒潮、高温、雷电、冰雹、大雾等特殊天气。
第三条 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并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极端天气应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极端天气应对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应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传递信息,落实应对措施,开展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推进高级别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靶向发布,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灾物资,指导开展极端天气应急救援、灾情核查、灾害救助等工作。
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极端天气应对重点单位,建立名录并定期更新。重点单位主要包括:
(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大型商场、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运营、管理单位;
(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公共交通、地下空间等运营、管理单位;
(三)电力、供气、供热、供(排)水、燃油、电信、广播电视等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运营单位;
(四)石油天然气、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风电、光伏、储能等能源企业,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五)A级旅游景区和博物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单位;
(六)重大工程建设单位;
(七)其他可能因极端天气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单位。
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极端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