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6号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5年6月27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三亚河、宁远河、藤桥河等河流,大隆水库、赤田水库、水源池水库等水库,以及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入海河口自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适用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河道管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河道。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建立健全市、区、村(社区)三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河道保护管理相应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河道管理工作经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的整治、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九条 本市河道实行名录管理。河道名录的编制和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者调整河道名录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明确河道管控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