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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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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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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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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25〕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国资局,各有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和就医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异地就医系统),实现相关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健全系统功能、优化经办服务,为工伤职工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就医服务,并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二、巩固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定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范围。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直接结算:

  1.在本市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并符合本市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因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本市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本市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 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相关区按职责承担工伤保险经办事务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六个月。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备案。备案有效期内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备案有效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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