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吉林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已经2025年7月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吉
2025年7月10日
吉林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不得进行委托。
第五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拟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当邀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受委托方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