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
第三章 人才使用评价激励
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五章 国际人才特别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高质量发展,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建设人才荟萃之岛、技术创新之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和扩大开放的原则,全方位引进、培养、使用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人才全面发展搭建平台、创新机制、优化环境,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统筹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承担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搭建校园招聘、创新创业大赛、人才交流对接会、高端人才论坛、引才工作站等招才引智平台,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档案管理等制约,精准灵活引进各类人才。
实施“四方之才”汇聚计划,吸引集聚高水平的领军人才、团队人才、柔性人才、国际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急需紧缺的人才及人才团队可以按照“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在薪酬待遇、科研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引进时可以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候鸟”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柔性引才用才平台采取技术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咨询论证、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引进用好各类人才,对绩效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在种业、海洋、航天等重点领域建设专家服务基地。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以退休返聘等方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职工作的柔性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全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服务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为柔性人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商业健康保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化社会化引才机制,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优秀人才,并给予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引才。
第十一条 实施“南海”人才开发计划,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围绕种业、海洋、航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重点领域,打造人才梯次培养项目体系,推动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集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健全本土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本土人才创新创业,为培养使用本土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园区打造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示范区,推动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方面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学校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场所使用、政策支持等方面支持科研平台和设施建设,促进科技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引进或者谋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
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或者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特色技能竞赛、专项赛,支持重点园区、企业和职业学校举办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比赛活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以按照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进入职业学校深造可以申请技能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