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1996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依法审查代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合法、有效。
第三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5至9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5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审查补选的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的本级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