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修正)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
(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确定文明城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