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 第二十九号
《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4月28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2025年4月28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劳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劳动教育是指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中小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四条 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贯通中小学教育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五条 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强化综合实施、坚持因地制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推广中小学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九条 家庭应当发挥在中小学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对中小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品质。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
第十条 家庭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培养中小学生掌握相应的家务劳动技能,引导和督促中小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中小学生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