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二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代表资格审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合法、有效。”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将第一款中的“五”修改为“5”,“九”修改为“9”;将“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改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将第二款中的“五”修改为“5”;将“经”删去。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在第一项“代表资格”后增加“是否有效”。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将第一款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后增加“常务委员会”。